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5,自,8,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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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王俊登
被 告 莊同興
簡永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律師
鄭旭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王俊登雖曾委任張啟祥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惟已於民國106 年5 月17日具狀解除對張啟祥律師之委任,有刑事解除委任代理狀在卷可稽,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之意旨不符。

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到院;

逾期不補正者,則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穎
法 官 洪毓良
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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