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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建一
選任辯護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建一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蔡建一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不否認有因行車糾紛而攻擊被害人蔡清輝、張秀燕,導致其等2 人受有起訴書所載之傷勢等事實,然否認有何殺人之犯意。
然據卷內照片所載,扣案之鐮刀長達50公分,刀刃長度亦長達20幾公分,刀鋒銳利,被告持之砍殺被害人2 人,造成被害人受有如起訴書所載的嚴重傷勢,顯見被告案發當時砍殺之力道甚強,而有置被害人2 人於死地之意思甚明,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再者,依實務之見解,重罪通常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之理由足認被告有畏懼重責而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
此外,依本案之案情,被告僅因行車細故,即任意持鐮刀揮砍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受有重傷,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本院認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5 年8 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5 年11月29日、106 年1 月29日、106 年3 月29日起分別延長羈押2 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6 年5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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