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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ARLES SINAGA
聲請人 即
義務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
被 告 MACHRUS SOLEH
聲請人 即
義務辯護人 蔡明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ARLES SINAGA、MACHRUS SOLEH 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 人前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經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規定之殺人罪罪嫌重大,又其等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為外籍人士,並自陳在臺灣均係居住於船上,並無固定居所,另被告2 人為本案共同正犯,衡情其等有串證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 、3 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對被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於同年11月10日延長羈押,嗣又分別於106 年1 月10日、3 月10日延長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查被告2 人之羈押期間於106 年5 月9 日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6 年5 月1 日訊問被告2 人,並參酌其等辯護人到庭表示之意見後,本院認被告2 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同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罪等罪嫌仍為重大。
又被告2 人均為外籍人士,在臺灣並無任何地緣關係,並於本案中涉犯罪嫌係5 年以上之重罪,衡以被告受上開重罪之追訴,客觀上足認被告2 人有為脫免罪責而逃匿之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為其等有逃亡之虞。
被告2 人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羈押原因,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另關於被告二人之辯護人表示願為被告二人聯繫其等所屬船舶公司交保事宜,如該公司願為被告二人提供交保,請於聯繫後提出交保金額及交保後之居所等相關證明予本院,本院將再為審酌被告二人是否仍有羈押之必要性,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謝琬萍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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