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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540號
原 告 陳永松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李汶哲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赫育龍
劉冠廷
蕭志豪
陳坤生
劉子榮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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