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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曾英順
送達代收人 康娟瑜
被 告 陳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683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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