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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家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方家祥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卷附其他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件被告行為時,刑法第339條之4尚未修正施行),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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