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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89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伯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6年度偵字第677號、106年度偵字第6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追加起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
依據上述規定,追加起訴應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已因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而終結,依相同法理,不得追加起訴;
如於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後追加起訴,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2323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以105年度簡字第5564號簡易判決處刑而終結。
檢察官於上述案件經簡易判決處刑終結後,再於106 年4 月26日提起本件追加起訴,其起訴程序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依照上述說明,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677號
106年度偵字第6023號
被 告 乙○○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前經起訴之105年度偵字第23233號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11日14時35分前某不詳時間,將其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為如附表所示詐騙行為,致該等被害人匯款進前開帳戶內,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旋自該帳戶將款項提領一空。
二、案經陳浩田、林明賢、姜○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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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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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乙○○於警詢、│辯稱:本案帳戶與伊名下華南│
│ │偵訊之供述 │銀行中庄分行帳號000-000000│
│ │ │151811號帳戶,一同於105年 │
│ │ │6月10日發現遺失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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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告訴人陳浩田於警詢│受騙經過 │
│ │之指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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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告訴人林明賢於警詢│受騙經過 │
│ │之指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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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告訴人姜○雯於警詢│受騙經過 │
│ │之指訴 │ │
├──┼─────────┼─────────────┤
│ 5 │本案帳戶交易明細1 │告訴人林明賢、陳浩田、姜○│
│ │份 │雯匯款如附表所示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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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告訴人林明賢匯款單│告訴人林明賢匯款如附表編號│
│ │據1份 │2所示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查被告涉嫌將其名下華南銀行中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詐諞集團使用一案,業經本署以105年度偵字第23233號起訴,爰認有追加起訴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甲 ○ ○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受騙經過 │匯款受騙金額│匯入之詐騙帳戶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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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浩田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11│第1筆匯款 │本案帳戶 │
│ │ │日16時47分去電陳浩田,佯裝│10212元 │ │
│ │ │雅哈網路購物賣家,詐稱錯誤├──────┼─────────┤
│ │ │設定重複付款云云,致陳浩田│第2筆匯款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5515元 │00000000000 │
│ │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2 │林明賢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11│第1筆匯款 │本案帳戶 │
│ │ │日18時40分去電林明賢,佯裝│29912元 │ │
│ │ │網路商城86小舖人員,詐稱錯├──────┼─────────┤
│ │ │誤設定多筆訂單須取消云云,│第2筆匯款 │本案帳戶 │
│ │ │致林明賢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21980元 │ │
│ │ │操作ATM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第3筆匯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第4筆匯款 │台中商業銀行 │
│ │ │ │29000元 │000-000000000000 │
│ │ │ ├──────┼─────────┤
│ │ │ │第5筆匯款 │中華郵政 │
│ │ │ │30000元 │0000000-0000000 │
│ │ │ ├──────┼─────────┤
│ │ │ │第6筆匯款 │台中商業銀行 │
│ │ │ │9000元 │000-000000000000 │
├──┼─────┼─────────────┼──────┼─────────┤
│ 3 │少年姜○雯│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11│第1筆匯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民國90年│日14時35分去電姜○雯,佯裝│29985元 │0000000000000 │
│ │生) │網路商城86小舖人員,詐稱錯├──────┼─────────┤
│ │ │誤設定多筆訂單須取消云云,│第2筆匯款 │第一商業銀行 │
│ │ │致姜○雯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29985元 │00000000000 │
│ │ │操作ATM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第3筆匯款 │本案帳戶 │
│ │ │ │29985元 │ │
│ │ │ ├──────┼─────────┤
│ │ │ │第4筆匯款 │中華郵政 │
│ │ │ │29985元 │0000000-0000000 │
│ │ │ ├──────┼─────────┤
│ │ │ │第5筆匯款 │台灣銀行 │
│ │ │ │29985元 │000000000000 │
│ │ │ ├──────┼─────────┤
│ │ │ │第6筆匯款 │中華郵政 │
│ │ │ │29985元 │0000000-0000000 │
│ │ │ ├──────┼─────────┤
│ │ │ │第7筆匯款 │台中商業銀行 │
│ │ │ │29985元 │000000000000 │
│ │ │ ├──────┼─────────┤
│ │ │ │第8筆匯款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 │29985元 │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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