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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國榮
胡越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0913號、106年度偵字第47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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