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審訴,398,2017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家銘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沈宗興
法 官 林英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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