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審訴,421,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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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4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俊伸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4601號、第2537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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