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審附民,15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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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56號
原 告 孫進福
被 告 蕭富興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易字第748 號,嗣後改為106 年度簡字第16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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