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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釧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106年度簡上字第117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定期在案,惟查該上訴人即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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