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簡附民,126,201705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陳姿伶
被 告 夏聖宏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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