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簡附民,98,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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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高宏毅
被 告 謝如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 年度簡字55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所涉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5519號詐欺刑事案件,已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有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參。

原告於第一審簡易判決處刑後提起上訴前,於4 月27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收狀日期為準),,違背上述起訴期間之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駁回。

又本件因違背程序規定而予駁回,尚不影響原告另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依其他法律求償權利,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蔡英雌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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