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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晏豪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3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晏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電子磅秤壹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張晏豪明知愷他命(Ketamine)、氯甲基卡西酮(CMC ),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6月15日1時許,在高雄市楠梓區高速公路楠梓交流道下,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少」之成年男子,以共計新臺幣(下同)1萬9000餘元之代價購入附表所示之物,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105年6月17日12時00分許,在其高雄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住處內,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IPHONE手機1支及電子磅秤1個,始悉全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晏豪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合計驗前愷他命純質淨重達24.39公克、氯甲基卡西酮3.16公克一情,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1月10日刑鑑字第1058019373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按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既就持有各級毒品之重量規定標準,則同一級之各類毒品應合併計算,否則不啻鼓勵行為人為規避刑責而持有多種同級毒品,殊非立法本意。
是本件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2種第三級毒品應合併計算,其總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逾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對社會治安亦產生潛在之威脅,所為實屬不該;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持有之愷他命驗前純質淨重達24.39公克、氯甲基卡西酮驗前純質淨重達3.16公克之危害程度,及其自陳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相關規定,並為獨立之法律效果(立法理由)。
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之毒品成分、純質淨重經驗明無訛,有前開鑑定書附卷可查,因愷他命、氯甲基卡西酮即為犯罪之標的,係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是上開扣案物應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至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8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應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於鑑驗消耗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
至扣案之電子磅秤,係被告量秤以供持有之用,且為被告所有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見警卷第6頁),核屬被告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新修正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另扣案之被告IPHONE手機1支,經核與被告所犯之罪無直接關連性,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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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驗前淨重 │ 驗前純質淨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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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出含愷他命之白色│1包 │24.89 公克│24.39公克 │
│ │結晶粉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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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檢出含氯甲基卡西酮│7包 │35.13 公克│3.16公克 │
│ │之咖啡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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