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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李茂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李茂傳具保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母親過世將滿百日,需前往祭拜,女友亦懷孕,需人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使聲請人得以返家安排一切事宜等語。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竊盜罪,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於民國106 年4 月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本案雖於106 年5 月9 日辯論終結,然本院前105 年11月25日審判期日,多次告知被告務必遵期到庭,並告以不到庭日後將遭拘提、羈押之風險(本院易字卷第180 頁),被告明知未遵期到庭之法律效果,仍無視於此,無正當理由不到庭,顯見其逃亡之決意甚重,若未予繼續羈押,無法確保日後之刑事執行程序。
又被告母親雖於近期過世,然被告於母親在世時,長達半年未與母親聯絡,此有員警拘提被告不到之報告書在卷可憑(本院易字卷第91頁),被告於遭羈押後始稱掛念母親喪事欲前去祭拜云云,實不足採,況被告母親過世後,被告有上香祭拜、操辦喪事事宜,且其母之後事業已處理完畢,此亦經本院電詢被告之阿姨吳秀蘭確認在卷,有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則被告再以祭拜母親為由聲請具保云云,並無理由。
另被告自知涉犯加重竊盜罪,日後因入監服刑、無法照料親友之可能性甚高,則其仍執意與其女友計畫生子,現遭羈押後再以女友懷孕需人照料云云請求具保,亦不足採。
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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