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吉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吉銘犯如附表所示肇事逃逸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吉銘因犯肇事逃逸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吉銘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肇事逃逸等2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
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2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如附表所示2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5年6月8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而原案併科罰金刑部分,仍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無須特別附記於本案之主文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
│附表: │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交通交通│ 肇事逃逸 │ │
│ │工具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另有併 │有期徒刑1年 │ │
│ │科罰金) │ │ │
├────────┼──────────┼──────────┼──────────┤
│ 犯 罪 日 期 │ 105年3月28日 │ 104年10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速偵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704號 │第7922號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交簡字第1919 │105年度交訴字第57號 │ │
│事實審│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5月10日 │ 106年1月23日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交簡字第1919 │105年度交訴字第57號 │ │
│ │ │號 │ │ │
│判 決├────┼──────────┼──────────┼──────────┤
│ │判 決│ 105年6月8日 │ 106年2月19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已執行完畢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