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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澤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7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澤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澤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編號2 至4 所示,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本院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
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 至4 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編號1 、5 之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4 月+9 月+4 月=1 年5 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相隔時間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書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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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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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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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日. │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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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02月26日 │105年01月30日 │105年0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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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113號 │第3905、13746號 │第3905、137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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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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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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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14 │105年度簡字第4057號 │105年度簡字第4057號 │
│事實審│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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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8月29日 │ 106年01月24日 │ 106年0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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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14 │105年度簡字第4057號 │105年度簡字第4057號 │
│判 決│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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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11月14日 │ 106年02月21日 │ 106年02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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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2 至4 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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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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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毒品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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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折算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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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5年02月10日 │105年06月0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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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第3905、13746號 │字第53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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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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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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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4057號 │105年度簡字第4638號 │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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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6年01月24日 │ 106年0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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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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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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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5年度簡字第4057號 │105年度簡字第4638號 │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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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6年02月21日 │ 106年03月07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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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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