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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宗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宗文因犯如附表所示共肆拾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文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經受刑人之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性之考量,並非予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乃特別之量刑過程,即對於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取「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24~43部分經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其餘各罪則均經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如附表編號1 至23所示二十三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6 月;
編號24至43所示二十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確定裁判及受刑人聲請書可稽。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為民國102 年3 月12日至4 月7 日止,依各罪之罪質、犯罪所生之危害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又上開各罪因定執行刑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無庸諭知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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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號│ │ │ (年月日)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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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詐欺│ 9月 │102.03.12 │臺灣高等│102.11.28 │臺灣高等│102.11.28 │
│ │ │ │ │法院高雄│ │法院高雄│ │
│ │ │ │ │分院102 │ │分院102 │ │
├─┼──┼────┼─────┤年上易字│ │年上易字│ │
│2 │詐欺│ 9月 │102.03.12 │818號 │ │818號 │ │
├─┼──┼────┼─────┤ │ │ │ │
│3 │詐欺│ 9月 │102.03.12 │ │ │ │ │
├─┼──┼────┼─────┤ │ │ │ │
│4 │詐欺│ 11月 │102.03.13 │ │ │ │ │
│ │ │ │ ~03.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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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詐欺│ 9月 │102.03.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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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詐欺│ 9月 │102.03.16 │ │ │ │ │
├─┼──┼────┼─────┤ │ │ │ │
│7 │詐欺│ 7月 │102.03.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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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詐欺│ 9月 │102.03.1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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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詐欺│ 7月 │102.03.18 │ │ │ │ │
├─┼──┼────┼─────┤ │ │ │ │
│10│詐欺│ 9月 │102.03.1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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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詐欺│ 10月 │102.03.2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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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詐欺│ 9月 │102.03.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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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詐欺│ 8月 │102.03.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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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詐欺│ 8月 │102.03.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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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詐欺│ 8月 │102.03.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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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詐欺│ 8月 │102.03.2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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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詐欺│ 9月 │102.04.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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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詐欺│ 9月 │102.04.0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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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詐欺│ 9月 │102.04.0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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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詐欺│ 9月 │102.04.0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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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詐欺│ 9月 │102.04.07 │ │ │ │ │
├─┼──┼────┼─────┤ │ │ │ │
│22│詐欺│ 9月 │102.04.07 │ │ │ │ │
├─┼──┼────┼─────┤ │ │ │ │
│23│詐欺│ 9月 │102.04.0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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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詐欺│ 4月 │102.03.27 │本院104 │105.12.29 │本院104 │106.02.03 │
├─┼──┼────┼─────┤年度易字│ │年度易字│ │
│25│詐欺│ 4月 │102.03.27 │629號 │ │6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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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詐欺│ 3月 │102.03.27 │ │ │ │ │
├─┼──┼────┼─────┤ │ │ │ │
│27│詐欺│ 3月 │102.03.27 │ │ │ │ │
├─┼──┼────┼─────┤ │ │ │ │
│28│詐欺│ 3月 │102.03.27 │ │ │ │ │
├─┼──┼────┼─────┤ │ │ │ │
│29│詐欺│ 3月 │102.03.28 │ │ │ │ │
├─┼──┼────┼─────┤ │ │ │ │
│30│詐欺│ 4月 │102.04.01 │ │ │ │ │
├─┼──┼────┼─────┤ │ │ │ │
│31│詐欺│ 3月 │102.04.01 │ │ │ │ │
├─┼──┼────┼─────┤ │ │ │ │
│32│詐欺│ 3月 │102.04.0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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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詐欺│ 3月 │102.04.02 │ │ │ │ │
├─┼──┼────┼─────┤ │ │ │ │
│34│詐欺│ 4月 │102.04.02 │ │ │ │ │
├─┼──┼────┼─────┤ │ │ │ │
│35│詐欺│ 4月 │102.04.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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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詐欺│ 4月 │102.04.0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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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詐欺│ 4月 │102.04.0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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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詐欺│ 4月 │102.04.06 │ │ │ │ │
├─┼──┼────┼─────┤ │ │ │ │
│39│詐欺│ 4月 │102.04.06 │ │ │ │ │
├─┼──┼────┼─────┤ │ │ │ │
│40│詐欺│ 4月 │102.04.0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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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詐欺│ 4月 │102.04.06 │ │ │ │ │
├─┼──┼────┼─────┤ │ │ │ │
│42│詐欺│ 4月 │102.04.07 │ │ │ │ │
├─┼──┼────┼─────┤ │ │ │ │
│43│詐欺│ 4月 │102.04.0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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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1)編號1至23所示二十三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818號定應│
│註│執行刑6年6月。 │
│ │(2)編號24至43所示二十罪,曾經本院 本院104 年度易字629號定應執行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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