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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20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寶焜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220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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