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葉中毅
被 告 毛健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審交訴字第2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