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審交附民,83,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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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黃志介
被 告 毛大中
泰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文祥
上列被告毛大中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768 號),經原告對其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泰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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