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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嘉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5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嘉榮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貳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施嘉榮(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變更為Z000000000號)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治安,非法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惡性非輕;
兼衡被告持有數量甚微(驗前淨重0.235 公克),且旋遭查獲,情節與危害相對較輕,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學歷高職肄業,經濟勉持,及其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0.225 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5699號
被 告 施嘉榮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高雄市鳳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施嘉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19日凌晨零時,在高雄市苓雅區中正路與福德路口,以新臺幣500 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祥」成年男子購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105年10月20日1時40分許,在高雄市新興區南台路與河北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當場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2公克,檢驗後淨重0.225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項 │
├──┼──────────┼─────────────┤
│(一)│被告施嘉榮於警詢及偵│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購入第│
│ │查中之自白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未及施│
│ │ │用而持有之事實。 │
├──┼──────────┼─────────────┤
│(二)│1.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安非他命1包。 │他命而為警查獲之事實。 │
│ │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 │
│ │ 興分局扣押筆錄、扣│ │
│ │ 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 │
│ │ 、扣押物品清單各1 │ │
│ │ 份。 │ │
│ │3.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 │
│ │ 及照片各1份。 │ │
│ │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 │
│ │ 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
│ │ 書1紙(檢驗字號: │ │
│ │ 高市凱醫驗字第4477│ │
│ │ 8號)。 │ │
└──┴──────────┴─────────────┘
二、核被告施嘉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225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 陳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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