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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書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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