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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陳順陣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律師
被 告 陳銘仁
陳邦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慎助
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簡字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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