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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明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6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明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明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各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經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1部分),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6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2 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確定;
復因違反藥事法等6 罪(附表編號3 至8 部分),經臺南地院以上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3 月(共4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附表編號9 部分),經臺南地院以上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述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限制。
是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均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之罪除經宣告有期徒刑5 月外,另併科罰金3 萬元部分,因其所犯附表所示之9罪,僅該罪宣告併科罰金刑,是該併科罰金刑部分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併執行之(刑法第51條第9款參照),且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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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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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製造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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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年 │有期徒刑5 月 │
│ │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 │ │
│ │折算1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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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0月26日12時55│103 年12月9 日 │103 年4 月25日 │
│ │分許回溯120小時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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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5年度毒偵 │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16號 │第17560 號、104 年度│第17560 號、104 年度│
│ │ │偵字第2740號、104 年│偵字第2740號、104 年│
│ │ │度偵字第3221號 │度偵字第3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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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680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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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 年3 月14日 │105 年2 月26日 │105 年2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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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高雄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680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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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 年4 月16日 │105 年8 月3 日 │105 年8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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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高雄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5 年度執字│
│ │第5946號(已執畢) │第7812號 │第78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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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編號3 至8 曾定應執行│
│ │ │ │刑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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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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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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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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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4 月底某日 │103 年5 月中旬某日 │103 年6 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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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7560 號、104 年度│第17560 號、104 年度│第17560 號、104 年度│
│ │偵字第2740號、104 年│偵字第2740號、104 年│偵字第2740號、104 年│
│ │度偵字第3221號 │度偵字第3221號 │度偵字第3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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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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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 年2 月26日 │105 年2 月26日 │105 年2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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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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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5 年8 月3 日 │105 年8 月3 日 │105 年8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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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南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5 年度執字│
│ │第7813號 │第7813號 │第78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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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 至8 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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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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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轉讓禁藥 │轉讓禁藥 │非法持有子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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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
│ │ │ │金新臺幣3 萬元,有期│
│ │ │ │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 │ │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
│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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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0月7 日 │103 年11月29日 │103 年11月某日至103 │
│ │ │ │年12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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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3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7560 號、104 年度│第17560 號、104 年度│第17560 號、104 年度│
│ │偵字第2740號、104 年│偵字第2740號、104 年│偵字第2740號、104 年│
│ │度偵字第3221號 │度偵字第3221號 │度偵字第32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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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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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5 年2 月26日 │105 年2 月26日 │105 年2 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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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104 年度訴字第252 號│
│ ├────┼──────────┼──────────┼──────────┤
│ │判 決│105 年8 月3 日 │105 年8 月3 日 │105 年8 月3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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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南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5 年度執字│臺南地檢105 年度執字│
│ │第7813號 │第7813號 │第78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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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3 至8 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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