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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 刑 人 吳國棟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出生日期之記載均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出生日期之記載,原記載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惟受刑人之實際出生日期為52年8 月30日,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原記載即屬有誤,爰依前述說明,受刑人之出生日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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