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6,聲,1319,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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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國書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國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國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11月確定,並於民國103 年7 月25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1 年1 月10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5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 年10月15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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