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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政安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政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政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4 年8 月4 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9 月1日,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 年5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 年8 月19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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