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義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義成所犯如附表所示拾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義成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106 年3 月7 日提出之刑事數罪合併申請狀在卷可查,而檢察官則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亦符合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範圍內,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同時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又附表編號1 、2 、4 至7 、10至16所示各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 │期 │
├─┼───┼───────┼─────┼─────┼─────┼─────┼─────┤
│1 │竊盜 │有期徒刑6 月,│105 年7 月│本院105 年│105 年9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0月│
│ │ │如易科罰金,以│16日 │度易字第 │23日 │度易字第 │25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580 號 │ │580 號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
├─┼───┼───────┼─────┼─────┼─────┼─────┼─────┤
│2 │竊盜 │有期徒刑3 月,│105 年7 月│本院105 年│105 年9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0月│
│ │ │如易科罰金,以│16日 │度易字第 │23日 │度易字第 │25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580 號 │ │580 號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
├─┼───┼───────┼─────┼─────┼─────┼─────┼─────┤
│3 │竊盜 │有期徒刑7 月 │105 年6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1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
│ │ │ │26日 │度審易字第│28日 │度審易字第│27日 │
│ │ │ │ │2245、2246│ │2245、2246│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4 │竊盜 │有期徒刑5 月,│105 年6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1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
│ │ │如易科罰金,以│24日 │度審易字第│28日 │度審易字第│27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2245、2246│ │2245、2246│ │
│ │ │折算1 日 │ │號 │ │號 │ │
│ │ │ │ │ │ │ │ │
├─┼───┼───────┼─────┼─────┼─────┼─────┼─────┤
│5 │竊盜 │有期徒刑4 月,│105 年5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1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
│ │ │如易科罰金,以│1 日 │度審易字第│28日 │度審易字第│27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2245、2246│ │2245、2246│ │
│ │ │折算1 日 │ │號 │ │號 │ │
│ │ │ │ │ │ │ │ │
├─┼───┼───────┼─────┼─────┼─────┼─────┼─────┤
│6 │竊盜 │有期徒刑4 月,│105 年5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1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
│ │ │如易科罰金,以│5 日 │度審易字第│28日 │度審易字第│27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2245、2246│ │2245、2246│ │
│ │ │折算1 日 │ │號 │ │號 │ │
│ │ │ │ │ │ │ │ │
├─┼───┼───────┼─────┼─────┼─────┼─────┼─────┤
│7 │竊盜 │有期徒刑4 月,│105 年5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1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
│ │ │如易科罰金,以│10日 │度審易字第│28日 │度審易字第│27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2245、2246│ │2245、2246│ │
│ │ │折算1 日 │ │號 │ │號 │ │
│ │ │ │ │ │ │ │ │
├─┼───┼───────┼─────┼─────┼─────┼─────┼─────┤
│8 │竊盜 │有期徒刑7 月 │105 年6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本院105 年│106 年1 月│
│ │ │ │5 日 │度審易字第│12日 │度審易字第│10日 │
│ │ │ │ │2337、2385│ │2337、2385│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9 │竊盜 │有期徒刑7 月 │105 年7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本院105 年│106 年1 月│
│ │ │ │8 日 │度審易字第│12日 │度審易字第│10日 │
│ │ │ │ │2337、2385│ │2337、2385│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
│10│竊盜 │有期徒刑4 月,│105 年7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本院105 年│106 年1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10日 │度審易字第│12日 │度審易字第│10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2337、2385│ │2337、2385│ │
│ │ │折算1 日 │ │號 │ │號 │ │
│ │ │ │ │ │ │ │ │
├─┼───┼───────┼─────┼─────┼─────┼─────┼─────┤
│11│竊盜 │有期徒刑3 月,│105 年7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本院105 年│106 年1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6 日 │度審易字第│12日 │度審易字第│10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2337、2385│ │2337、2385│ │
│ │ │折算1 日 │ │號 │ │號 │ │
│ │ │ │ │ │ │ │ │
├─┼───┼───────┼─────┼─────┼─────┼─────┼─────┤
│12│竊盜 │有期徒刑4 月,│105 年7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本院105 年│106 年1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16日 │度審易字第│12日 │度審易字第│10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2337、2385│ │2337、2385│ │
│ │ │折算1 日 │ │號 │ │號 │ │
│ │ │ │ │ │ │ │ │
├─┼───┼───────┼─────┼─────┼─────┼─────┼─────┤
│13│竊盜 │有期徒刑4 月,│105 年9 月│本院105 年│105 年12月│本院105 年│106 年1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1 日 │度審易字第│12日 │度審易字第│10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2337、2385│ │2337、2385│ │
│ │ │折算1 日 │ │號 │ │號 │ │
│ │ │ │ │ │ │ │ │
├─┼───┼───────┼─────┼─────┼─────┼─────┼─────┤
│14│竊盜 │有期徒刑4 月,│105 年6 月│本院105 年│106 年1 月│本院105 年│106 年2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7 日 │度審易字第│11日 │度審易字第│7 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2561號 │ │2561號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
├─┼───┼───────┼─────┼─────┼─────┼─────┼─────┤
│15│竊盜 │有期徒刑3 月,│105 年8 月│本院105 年│106 年1 月│本院105 年│106 年2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30日 │度審易字第│11日 │度審易字第│7 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2561號 │ │2561號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
├─┼───┼───────┼─────┼─────┼─────┼─────┼─────┤
│16│竊盜 │有期徒刑4 月,│105 年8 月│本院106 年│106 年2 月│本院106 年│106 年3 月│
│ │ │如易科罰金,以│28日 │度審易字第│15日 │度審易字第│14日 │
│ │ │新臺幣1,000 元│ │69號 │ │69號 │ │
│ │ │折算1 日 │ │ │ │ │ │
│ │ │ │ │ │ │ │ │
├─┼───┴───────┴─────┴─────┴─────┴─────┴─────┤
│備│1.編號1 、2 所示2 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580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如易科│
│註│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
│ │2.編號4 至7 所示4 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245、22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1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
│ │3.編號8 、9 所示2 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337、23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確定。 │
│ │4.編號10至13所示4 罪,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337、23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
│ │5.編號14、15所示2 罪,經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25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