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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李靜怡
被 告 石達政
潤來實業有限公司(即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錫弘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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