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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交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俊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緝字第1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朱俊成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陳美芳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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