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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4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忠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雖與告訴人和解,但僅履行部分和解條件,其餘未履行部分未依約定履行,是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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