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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89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啟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899號),本院原改行通常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啟恩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改為通常審判程序,而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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