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46號
原 告 周溶楫
被 告 張瑞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訴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俊宏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彥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