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附民,697,201909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69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被 告 李維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洗錢犯行,經本院以107 年金重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陳采葳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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