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附民,831,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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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31號
原 告 王錦瑞
被 告 李宇憲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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