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7,附民,858,201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858號
原 告 紀梅花
被 告 紀水能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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