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2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誌鍠( 原名潘泓瑜)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147 號、107 年度偵字第13977 、13978 、14088 、189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誌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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