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聖祺
關係人即
被告之母 黃芯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2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聖祺心神喪失,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頭部貫穿傷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症狀,陷於無意識表示及四肢攣縮,長期臥床,需抽痰機、氣墊床、電動床使用等情,有高雄市立大同醫院108年1月22日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偵卷第31頁)。
嗣再「經常規門診追蹤治療,目前仍無意識表示,肢體攣縮,長期臥床,24小時需人照顧」等情,並有同院108年9月9日高醫同管字第1080503493號函附案件回覆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頁)。
足徵被告無意識表示,肢體攣縮,其心智與精神已達無法理解與表達言語詞句之喪失程度。
綜上,本院認被告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所稱心神喪失之程度。
爰裁定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呂俊杰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