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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劉水榮
被 告 許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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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20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黃傳堯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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