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交簡附民,88,2019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陳郁旻
被 告 王奕崴
梁立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16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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