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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陳建利 指定送達處所: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法律扶助)
莊雯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黃慧娟
王保仁
上列原告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6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ㄧ、上列被告黃慧娟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此部分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關於被告王保仁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6號判決無罪在案,惟原告既當庭表示刑事案件若經法院認定無罪,聲請逕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前揭法律規定,仍應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姚億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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