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5號
109年度訴字第248 號
109年度訴字第423 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鋐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陳錫銘
陳思銘
李建億
吳佳豪
高宗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董志鴻律師
吳幸怡律師
被 告 潘偉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侯捷翔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楊韋曆
黃郁翔
莊永林
林家興
郭家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322、1473、5955、6184、7125、8060、9537、12126 、13888 、16144 號)及言詞、書面追加起訴(108 年度偵字第7333、153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附表編號27「行為人欄」、「罪刑及沒收欄」記載關於張易軒部分,均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查本件原判決原本暨正本編號27「行為人欄」、「罪刑及沒收欄」記載關於張易軒部分,並非該判決之當事人,此觀原判決當事人欄內容甚明,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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