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單禁沒,200,2019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培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夏培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搖頭丸5 顆及甲基安非他命1 包(聲請書誤載為愷他命1 包,應予更正)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為警搜索查扣如附表所示之藍色圓形錠劑2 顆、淺藍色圓形錠劑3 顆及白色粉末結晶1 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二級毒品MDA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3 年8 月4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9361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3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71至72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

又檢察官將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移送被告所涉販賣毒品案件提起公訴,迭經本院以104 年訴緝字第46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722 號審理後,雖判處被告販賣毒品罪確定,惟均認定上開扣案物均與被告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無直接關聯,而未予諭知沒收銷燬確定。

另被告於同日(即103 年6 月11日)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各1 次犯行,則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193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此有上開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憑。

準此,上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及MDA 既係供被告施用之用,且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經本院判決有罪確定,既係違禁物,且其包裝袋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除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外,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附表:
┌──┬───────────┬─────────────┐
│編號│   扣 案 物 名 稱     │ 數量                     │
├──┼───────────┼─────────────┤
│ 一 │第二級毒品MDA 藍色圓形│2 顆(合計驗後淨重為0.572 │
│    │錠劑                  │公克,含包裝袋)          │
├──┼───────────┼─────────────┤
│ 二 │第二級毒品MDA 淺藍色圓│3 顆(合計驗後淨重為0.892 │
│    │形錠劑                │公克,含包裝袋)          │
├──┼───────────┼─────────────┤
│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後淨重為0.144 公克│
│    │                      │,含包裝袋)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