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單禁沒,207,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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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財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1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柒貳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馬財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後淨重0.072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 年度毒偵字第2667、30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 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7 月8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902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11頁)存卷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曾鈴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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