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KSDM,108,審訴,1375,2020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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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137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35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裁定就被告陳柏霖被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按法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茲因本案就被告被訴施用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說明,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令冠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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