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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政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政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玖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政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蔡政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9 罪,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聲請書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準此,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時間、性質,其中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時間接近,犯罪手法類似,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考量受刑人之年齡、欲達到犯罪預防目的所需之制裁程度、受矯治之必要性、犯罪次數等情狀,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9 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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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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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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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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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24日 │104年6月9日 │104年7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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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797號、104 年度│第20400號 │第20400號 │
│ │偵字第24562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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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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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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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642 │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
│事實審│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12月17日 │ 105年04月13日 │ 105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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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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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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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642 │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
│判 決│ │ 號 │ │ │
│ ├────┼──────────┼──────────┼──────────┤
│ │判 決│ 104年12月17日 │ 105年07月04日 │ 105年07月0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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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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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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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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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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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24日 │104年7月30日 │104年8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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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0400號 │第20400號 │第204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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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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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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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5年04月13日 │ 105年04月13日 │ 105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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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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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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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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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07月04日 │ 105年07月04日 │ 105年07月04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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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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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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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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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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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4年7月18日 │104年8月26日 │104年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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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0400號 │第20400號 │第8132號、104 年度偵│
│ │ │ │字第245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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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高雄高分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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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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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105 年度上訴字第455 │ 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
│事實審│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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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5年04月13日 │ 105 年8月17日 │ 105年10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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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高雄地院 │ 最高法院 │ 高雄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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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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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839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595 │ 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
│判 決│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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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5年07月04日 │ 105年10月13日 │ 106年1月20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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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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