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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陳彥合
自訴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自訴代理人 郭小如律師
自訴代理人 曾本懿律師
被 告 陳長裕
選任辯護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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