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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金連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2725 號、108 年度偵字第953 號、108 年度偵字第 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金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拾叁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如附表編號二、四、六至十三所示偽造之本票拾肆張、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陸張中關於偽造以「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為共同發票人部分、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本票叁張中關於偽造以「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胡瑨」、「胡琥」為共同發票人部分、偽造之「胡瑨」簽名叁枚、印文壹枚、「胡琥」簽名、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許金連於民國101 年間向王鐵豪借貸款項後,因無力償還欠款,為使王鐵豪相信其夫胡榿會代為償還欠款,遂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利用替胡榿保管「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章之機會,未經胡榿之同意,於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盜蓋「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章之方式,偽造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6 張,並交付予王鐵豪行使之,以擔保上開欠款。
嗣因許金連債務到期後仍無力償還欠款,為使王鐵豪相信其夫胡榿及其子胡瑨、胡琥會代為償還欠款,遂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在未經胡榿、胡瑨及胡琥同意之情形下,先於不詳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民族社區郵局附近之某不詳印章店,利用不之情之印章店員工盜刻其子「胡瑨」、「胡琥」之印章後,再分別於附表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盜蓋「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章、偽造「胡瑨」、「胡琥」印文及偽簽「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胡瑨」、「胡琥」簽名之方式(詳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三所示),偽造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三所示之本票17張、切結書2 張及借款還款協議1 張,並交付予王鐵豪行使之,以擔保上開欠款,均足生損害於王鐵豪、胡榿、胡瑨、胡琥等人。
二、案經許金連自首及王鐵豪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之審查):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本件所援引之以下各項證據(詳後述),固有部分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均知有前開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俱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49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且適宜作為本件證據使用,依前開說明,爰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金連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一卷第121 至131 頁,本院卷第47、137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王鐵豪於偵訊時指訴之情節相符(見他一卷第211 至215 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2張(除附表編號六、17所示之本票1 張外,見他一卷第33至至63頁)、如附表編號六、17所示本票之票根1 張(見本院卷第95頁)、切結書2 張(見他二卷第51、53頁)、借款還款協議1 份(見他一卷第65頁)附卷可稽。
是被告上開自白內容,經查與卷內之積極證據均參核相符,應堪採認。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本票係可資流通市面之票據,自為刑法第20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
而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係指本無其內容,或內容尚未完備,或其內容之效力已失,經無製作權人之製作,使發生有價證券效力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78 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核被告許金連所為,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十三所示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共12罪);
如附表編號三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1罪)。
被告在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十三所示之本票23張上盜蓋「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文及偽造「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胡瑨」、「胡琥」簽名、印文之行為,均屬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
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復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另,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切結書、借款還款協議上偽造「胡瑨」、「胡琥」之簽名及印文之行為,亦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而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被告如附表編號一、二、五、六、十一所示之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分別係於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均係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顯係基於同一之犯罪決意為之,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再者,被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均係為擔保欠款之同一目的,其犯罪行為有局部重疊之情形,依社會通念觀之,應評價為一行為較為合理。
是其以一行為同時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及行使偽造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
又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13次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予分論併罰。
㈡又,被告於犯罪偵查機關尚未知悉其本案犯行前,即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具狀自首並坦承全部犯行而願受裁判等情,有被告107 年3 月12日刑事自首狀、107 年8 月13日刑事追加自首狀各1 紙在卷可佐(見他一卷第3 至94頁,他三卷第3 至35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本院考量其主動供承犯行,足認已有悔意,爰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均予減輕其刑。
㈢至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無前科,且已經與被害人胡榿、胡瑨、胡琥和解,且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53 頁)。
然查,被告偽造有價證券之數量高達23張,票面金額高達數千萬元,告訴人王鐵豪受害金額非微,顯見被告惡性非輕,且被告已因自首而得以減刑,其重罪本刑已降至有期徒刑1 年6 月以上之刑,審酌其上開犯罪情節,難認有何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是辯護人上開所請,礙難准許。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未獲被害人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胡瑨、胡琥之同意,竟為擔保其積欠告訴人王鐵豪之欠款,而以盜蓋「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印章、偽造「胡瑨」、「胡琥」印文及偽簽「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胡瑨」、「胡琥」簽名之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3張、切結書2 張及借款還款協議1 張,並交付予告訴人行使之,使被害人胡榿、胡瑨、胡琥因而遭受告訴人民事起訴求償,無端受害;
且使告訴人誤認其債權可以獲得足額擔保,而未積極向被告求償,且事後耗費相當之時間、勞力、費用向被害人胡榿、胡瑨、胡琥求償,亦均無所獲,所受損害非輕;
另被告所為,不僅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被害人,更對票據流通及金融交易秩序造成危害,且破壞文書之信用性,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被害人,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難認犯後確有悔意。
然念其能自首犯行,且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
復衡量被告各次偽造本票之數量、金額,及自述其學歷為護校畢業,在胡榿小兒科診所工作,已婚,育有3 子,現與先生同住之智識、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49 、150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復按,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方式,採限制加重原則,亦即非以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上開13罪,犯罪手法相同,所犯罪名相同,且均係為告訴人擔保同一筆債務,如以實質累進加重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違反罪責原則;
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就其所犯上開13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被告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相關沒收規定業經修正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事項概應適用裁判時法,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故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相關規定作為認定沒收與否之依據,合先敘明。
㈡如附表編號三、五所示之切結書2 份及借款還款協議1 份,雖係犯罪所生之物,惟已因行使而交付予告訴人收受,已非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
惟上開私文書上偽造之「胡瑨」簽名3 枚、印文1 枚、「胡琥」簽名、印文各1 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㈢按,刑法第205條就偽造之有價證券,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惟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2 人以上共同簽名者,應連帶負責。
又票據之偽造或票據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從而2 人以上共同在本票之發票人欄簽名者,應連帶負發票人責任,倘其中部分共同發票人係偽造,因對於真正發票人部分仍屬有效,僅應將偽造發票人之部分宣告沒收,不得將該有價證券全部沒收,而影響合法執票人對於真正發票人之票據權利(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59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⒈附表編號二、四、六至十三所示之本票14張,均屬被告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之。
⒉另,本案附表編號一、五所示之本票,僅共同發票人「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胡瑨」、「胡琥」部分係屬偽造,被告為共同發票人之部分則為真正,依上揭說明,自不得將附表編號一、五所示之本票9 張全部沒收,僅應將附表編號一所示6 張本票中關於偽造以「胡榿小兒科診所」即「胡榿」為共同發票人部分,及附表編號五所示3 張本票中關於偽造以「胡瑨」、「胡琥」為共同發票人部分,依刑法第205條規定宣告沒收;
而如附表編號五所示本票3 張上偽造以「胡瑨」、「胡琥」為共同發票人部分既經沒收,則本票上偽造「胡瑨」、「胡琥」之印文自包括在內,自無庸再就本票上「胡瑨」、「胡琥」之印文,重複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㈣次按,刑法第219條所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以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為限,至盜用他人真正印章所蓋之印文,並非該條所指之偽造印文(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533號判例意旨及93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被告如附表編號一、二、四至十三所示之本票23張上所盜用「胡榿小兒科診所」、「胡榿」真正印章所生之印文,均非偽造之印文,參以上開說明,自均不予宣告沒收。
㈤至被告係101 年間向告訴人借款後,因無力償還欠款,才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作為擔保之用,並非以該等本票作為詐騙告訴人財物之用,該等借款自非屬被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所得,而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至被告雖辯稱:請給予緩刑自新之機會等語(見本院卷第153 頁)。
然被告上開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6 月,顯已逾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其所請自有未洽,而不應准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20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205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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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時間及地點 │ │偽造之本票或文書 │盜蓋或偽造之印文、│主文欄 │
│號│ │ │ │署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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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104 年1 月8 │1 │票號 695060、面額40 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4 年 1 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 │民區九如一路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
│ │952 號民族社區│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 │ │票陸張中關於偽造以「│
│ │郵局旁的某處空├─┼───────────┼─────────┤胡榿小兒科診所」即「│
│ │地或某木瓜牛奶│2 │票號 695064、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胡榿」為共同發票人部│
│ │店 │ │元、發票日 104 年 1月 │所」、「胡榿」印文│分均沒收。 │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 │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 │ │ │
│ │ ├─┼───────────┼─────────┤ │
│ │ │3 │票號 695065、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1 月│所」、「胡榿」印文│ │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 │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 │ │ │
│ │ ├─┼───────────┼─────────┤ │
│ │ │4 │票號 695066、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1 月│所」、「胡榿」印文│ │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 │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 │ │ │
│ │ ├─┼───────────┼─────────┤ │
│ │ │5 │票號 695067、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1 月│所」、「胡榿」印文│ │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 │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 │ │ │
│ │ ├─┼───────────┼─────────┤ │
│ │ │6 │票號 695068、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1 月│所」、「胡榿」印文│ │
│ │ │ │8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各 1枚 │ │
│ │ │ │連、胡榿小兒科診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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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於104 年7 月9 │7 │票號 190997、面額 7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4 年 7 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
│ │民區九如一路 │ │9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榿│各1 枚 │月。偽造如附表編號二│
│ │952 號民族社區│ │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所示之本票叁張均沒收│
│ │郵局旁的某處空│ │ │所」簽名1 枚 │。 │
│ │地 ├─┼───────────┼─────────┤ │
│ │ │8 │票號 190998、面額 42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5000 元、發票日 104 年│所」、「胡榿」印文│ │
│ │ │ │7 月 9 日之本票,發票 │各1 枚 │ │
│ │ │ │人胡榿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 │
│ │ │ │ │所」簽名1 枚 │ │
│ │ ├─┼───────────┼─────────┤ │
│ │ │9 │票號 695058、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4 年 7月 │所」、「胡榿」印文│ │
│ │ │ │9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榿│各1 枚 │ │
│ │ │ │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揩小兒科診│ │
│ │ │ │ │所」簽名1 枚 │ │
├─┼───────┼─┼───────────┼─────────┼──────────┤
│三│於104 年7 月10│10│許金連及胡瑨簽名之 104│偽簽「胡瑨」簽名 1│許金連犯行使偽造私文│
│ │日,在高雄市三│ │年 7 月 10 日切結書 │枚 │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民區九如一路95│ │ │ │。偽造之「胡瑨」簽名│
│ │2 號民族社區郵│ │ │ │壹枚沒收。 │
│ │局旁的某處空地│ │ │ │ │
├─┼───────┼─┼───────────┼─────────┼──────────┤
│四│於105 年5 月27│11│票號 493561、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5 年 5月 │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民區九如一路 │ │27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 │月。偽造如附表編號四│
│ │952 號民族社區│ │楷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所示之本票壹張沒收。│
│ │郵局旁的某處空│ │ │所」、「胡榿」簽名│ │
│ │地 │ │ │各1 枚 │ │
├─┼───────┼─┼───────────┼─────────┼──────────┤
│五│於105 年7 月15│12│票號 493566、面額 500 │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萬元、發票日 105 年 7 │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
│ │民區九如一路 │ │月 15 日之本票,發票人│各1 枚 │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
│ │952 號民族社區│ │許金連、胡榿小兒科診所│偽造「胡瑨」、「胡│之本票叁張中關於偽造│
│ │郵局旁的某處空│ │、胡瑨、胡琥 │琥」印文各1 枚 │以「胡榿小兒科診所」│
│ │地或某木瓜牛奶├─┼───────────┼─────────┤即「胡榿」、「胡瑨」│
│ │店 │13│票號 493567、面額 690 │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胡琥」為共同發票│
│ │ │ │萬元、發票日 105 年 7 │所」、「胡榿」印文│人部分、偽造之「胡瑨│
│ │ │ │月 15 日之本票,發票人│各1 枚 │」簽名貳枚、印文壹枚│
│ │ │ │許金連、胡榿小兒科診所│偽造「胡瑨」、「胡│、「胡琥」簽名、印文│
│ │ │ │、胡瑨、胡琥 │琥」印文各1 枚 │各壹枚均沒收。 │
│ │ ├─┼───────────┼─────────┤ │
│ │ │14│票號 493568、面額 500 │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萬元、發票日105年7月15│」、「胡榿」、「胡│ │
│ │ │ │日之本票,發票人許金連│瑨」、「胡琥」印文│ │
│ │ │ │、胡榿小兒科診所、胡瑨│各1枚 │ │
│ │ │ │、胡琥 │ │ │
│ │ ├─┼───────────┼─────────┤ │
│ │ │15│許金連及胡瑨簽名之 104│偽簽「胡瑨」簽名 1│ │
│ │ │ │年 7月10日切結書 │枚 │ │
│ │ ├─┼───────────┼─────────┤ │
│ │ │16│許金連、胡瑨、胡琥簽名│偽造「胡瑨」、「胡│ │
│ │ │ │、蓋章之 104 年 1 月 8│琥」印文各1 枚 │ │
│ │ │ │日借款還款協議 │偽簽「胡瑨」、「胡│ │
│ │ │ │ │琥」簽名各1 枚 │ │
├─┼───────┼─┼───────────┼─────────┼──────────┤
│六│於105 年10月1 │17│票號 493570、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5 年 10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民區九如一路 │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 1 枚 │月。偽造如附表編號六│
│ │952 號民族社區│ │楷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所示之本票貳張均沒收│
│ │郵局旁的某處空│ │ │所」、「胡榿」簽名│。 │
│ │地 │ │ │各 1 枚 │ │
│ │ ├─┼───────────┼─────────┤ │
│ │ │18│票號 493571、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5 年 10月│所」、「胡榿」印文│ │
│ │ │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 1 枚 │ │
│ │ │ │楷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 │
│ │ │ │ │所」、「胡榿」簽名│ │
│ │ │ │ │各 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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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105 年11月1 日│19│票號 493572、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高雄市三民區│ │元、發票日 105 年 11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九如一路952 號│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牧 │月。偽造如附表編號七│
│ │民族社區郵局旁│ │楷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所示之本票壹張沒收。│
│ │的某處空地 │ │ │所」、「胡榿」簽名│ │
│ │ │ │ │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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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105 年12月1 日│20│票號 493573、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高雄市三民區│ │元、發票日 105 年 11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九如一路952 號│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 │月。偽造如附表編號八│
│ │民族社區郵局旁│ │楷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所示之本票壹張沒收。│
│ │的某處空地 │ │ │所」、「胡榿」簽名│ │
│ │ │ │ │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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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於106 年1 月1 │21│票號 493574、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5 年 11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民區九如一路 │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 │月。偽造如附表編號九│
│ │952 號民族社區│ │楷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所示之本票壹張沒收。│
│ │郵局旁的某處空│ │ │所」、「胡榿」簽名│ │
│ │地 │ │ │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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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於106 年2 月1 │22│票號 493575、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 │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7 年 2 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民區九如一路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榿│各1 枚 │月。偽造如附表編號十│
│ │952 號民族社區│ │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所示之本票壹張沒收。│
│ │郵局旁的某處空│ │ │所」、「胡榿」簽名│ │
│ │地 │ │ │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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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於106 年3 月1 │23│票號 189860、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一│日,在高雄市三│ │元、發票日 106 年 3 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
│ │民區九如一路 │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 │月。偽造如附表編號十│
│ │952 號民族社區│ │楷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一所示之本票貳張均沒│
│ │郵局旁的某處空│ │ │所」、「胡榿」簽名│收。 │
│ │地 │ │ │各1 枚 │ │
│ │ ├─┼───────────┼─────────┤ │
│ │ │24│票號 189861、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 │
│ │ │ │元、發票日 106 年 3月 │所」、「胡榿」印文│ │
│ │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榿│各1 枚 │ │
│ │ │ │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 │
│ │ │ │ │所」、「胡榿」簽名│ │
│ │ │ │ │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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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6 年4 月1 日│25│票號 189862、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二│,高雄市三民區│ │元、發票日 106 年 4 月│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九如一路952 號│ │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 │各1 枚 │月。偽造如附表編號十│
│ │民族社區郵局旁│ │楷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二所示之本票壹張沒收│
│ │的某處空地 │ │ │所」、「胡榿」簽名│。 │
│ │ │ │ │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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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106 年5 月1 日│26│票號 189863、面額 10萬│盜蓋「胡榿小兒科診│許金連犯偽造有價證券│
│三│,高雄市三民區│ │元、發票日 106 年 5月 │所」、「胡榿」印文│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
│ │九如一路952 號│ │1 日之本票,發票人胡榿│各1 枚 │月。偽造如附表編號十│
│ │民族社區郵局旁│ │小兒科診所 │偽簽「胡榿小兒科診│三所示之本票壹張沒收│
│ │的某處空地 │ │ │所」、「胡榿」簽名│。 │
│ │ │ │ │各1 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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